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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
川財規〔2023〕6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提高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質量,規范和統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維護評審專家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我廳修訂了《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23年9月1日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一、制定依據
為提高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質量,規范和統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維護評審專家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二、支付主體
集中采購機構負責支付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項目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采購人負責支付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項目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采購人不得要求社會代理機構、中標(成交)供應商為其支付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三、支付對象
依法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提供勞務的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人代表、采購人監督人員等。
四、時間計算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以評審實際時長作為計算和支付依據。評審時長計算從評審實際發生時間起,到簽署評審報告止。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內的用餐和休息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間。
五、支付標準
評審專家評審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為300元;超過1小時、不足3小時的,每增加1小時增加150元;超過3小時的,每增加1小時增加100元。超過時間不足30分鐘的,增加50元;超過時間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照1小時計算。
評審開始后,1小時以內停止評審的,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為300元;評審時間超過1小時不足2小時停止評審的,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為450元;評審時間超過2小時停止評審的,評審勞務報酬標準一律為600元。
評審專家按規定時間到達評審現場后,非評審專家本人原因(含評審專家回避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評審的,應當給予評審專家誤工補償。等候時間1小時以內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標準支付;每增加1小時增加50元,不足1小時的,按照1小時計算。
評審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到達現場,遲到30分鐘以內的,可以扣減評審費100元;遲到超過30分鐘的,可以取消其參與此項目的評審資格,不予支付評審勞務報酬、誤工補償和差旅補助。
通過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借用的評審專家,其參與需求調查、需求論證、履約驗收、書面推薦供應商、進口產品論證、單一來源采購論證,由采購人參照本標準支付。
六、交通補助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合理確定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的路途時間,設置詳細的評審地點,保障評審活動順利進行。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報銷標準憑據報銷。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發生的食宿費,由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承擔。
七、支付方式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以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在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進行支付,原則上不能超過30日。
評審專家取得勞務報酬涉及繳納稅款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自主申報納稅。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代辦繳納稅款的,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向評審專家提供完稅憑證。
八、違規情形
(一)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1.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2.違規停止評審的;
3.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4.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的;
6.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與采購文件不一致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除外;
7.違反評審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的;
8.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的;
9.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10.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11.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12.參加采購項目需求調查、履約驗收、書面推薦供應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13.在評審活動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未按時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或未按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整改。未及時糾正的,省級財政部門可視情況暫停采購人(含其授權的采購代理機構)或集中采購機構評審專家抽取使用權限。
(三)評審專家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故意拖延評審時間以獲取更多勞務報酬或索要超額勞務報酬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批評教育。
九、其他事項
(一)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將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應商轉嫁負擔。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情況納入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范圍。
(三)全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勞務報酬按照本標準執行。
(四)采購人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參照本標準執行。
(五)本標準所稱的“以內”,包含本數;所稱的“不足”、“超過”,不包括本數。
(六)本標準自2023年10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10年。